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允许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地的使用权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入股,而不允许其对公司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符合出资财产的特定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等法律要件,但会带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评估作价、股份流转问题,入股期限与公司存续期限、入股人数与公司股东人数不一致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公司资产进行清算的问题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应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基本原则,应当变通《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出资财产作价、股东人数、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后的公司经营期限、组织机构、股份转让、农民股东退股、破产清算等制度。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65-69,共5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农村发展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11YJC8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