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宪法辩护权原则的重要内容,是以平等权为基础的制衡性权利,是人权保障的根本要求,该权利的有效行使,对全面收集证据、保障控辩平衡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重要意义。现有刑事诉讼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性缺陷及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使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面临诸多限制,形成了律师调查取证难及风险过大的难题,不但背离了宪法的相关原则性规定,也导致了刑案辩护率的持续下降。从立法上完善律师刑事辩护调查取证权,有助于宪法辩护权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的有效实施,有益于推进刑事诉讼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47-52,共6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