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先秦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之学,以"刑名法术"为核。其所谓"法"者,若指向法律,则坐实于刑。重刑主义是法家思想的必然归宿,其理论基础包括任力不任德的实力主义、性恶论、重刑爱民论、民众愚昧论等;其内容包括刑主赏辅、"刑用于将过"、"以刑去刑"、"重刑连其罪"等。作为君主专制政治暴力统治的思想基础,重刑主义学说荒谬、残忍,必然导致对生命的蔑视、民生的摧残、基本人权的践踏,秦朝的暴政充分印证了这一点。汉朝以后儒、法合流,重刑主义遂成为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之一,影响深远。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264-1277,共14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广东省2007年度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创新团队项目<儒
法两家法律思想之分合及对中华法系的影响>(项目批准号为07JDTDXM82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