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证的性质就是指公证的根本属性,即区别于其他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目前学界主要是从公证的性质、公证机构的性质和公证权的性质这三个切入点入手来研究公证的性质,每种角度又都形成了不同的学术观点。笔者认为,公证行为既非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司法权力行为、行政行为,也不是纯粹的民事行为。公证行为是法律服务属性与公职属性的有机结合。公证的服务具有公职因素与公益性、非营利性与非竞争性的特点。把公证权定位为当事人授权和国家确认权相结合的这样一种独立公共权力,可以深刻揭示公证的实质,又能解释立法现状。
出处
《潍坊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49-53,63,共6页
Journal of Weifang Edu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