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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险监管制度的法律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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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效保险监管是适度监管,是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更是具有多样化监管手段的监管。有效保险监管具有明显的层次性。适度监管就是解决监管的边界问题,它是保险监管有效性的前提条件。适度监管是一种目标明确的监管,是特定主体的监管,是一种特定主体进行的有权监管。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指的是监管的规则选择,它是保险监管的依据,是在保险业深刻变革过程中的制度选择,是保险监管的根本。保险监管手段多样化指的是保险监管的实现机制。不能通过一定手段实现的保险监管不是有效的监管。作为保险监管体系的核心部分,有效保险监管的形成,适应了保险资金运用带来的保险业变革的新形势,紧紧围绕保险资金运用所带来的风险问题,抓住了公司偿付能力这一根本问题,能够达到有效控制保险风险的目的。
作者 孙学致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184-188,共5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基金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1B046)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4

  • 1《保险法》第102条.
  • 2徐英.论我国保险监管目标的确立[J].上海保险,2009(8):10-13. 被引量:2
  • 32002年《保险法》第9条.
  • 41995年《保险法》第8条.
  • 5《保险法》第134条.
  • 6《保险法》第136条.
  • 7《保险法》第98条.
  • 8《保险法》第103条.
  • 9《保险法》第106条.
  • 1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7条.

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15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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