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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推动落实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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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推广法》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作者 李可心
出处 《中国水产》 2012年第12期31-35,共5页 China Fish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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