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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回转情形简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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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在特别程序编第三章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逃匿被通缉一年以上仍未到案的,可以启动特别没收程序。但是,客观上存在着没收程序回转的情形,对此,笔者进行简略探讨,以期对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衔接提供借鉴。
作者 李激涛 龚克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3期79-79,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7

  • 1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章“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 2《零容忍!中国决心加力追惩外逃贪官》,《新华每日电讯》2014年1月29日.
  • 3陈雷.细化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做好追赃工作[N].检察日报,2012-04-25.
  • 4陈东.腐败资产追回和预防腐败资产转移的思考[A].黄风.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24.
  • 5刘方.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处理原则[N].检察日报,2012-04-03(3).
  • 6万毅.独立没收程序的证据法难题及其破解[J].法学,2012(4):76-87. 被引量:106
  • 7陈卫东.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J].法学论坛,2012,27(3):5-13. 被引量:46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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