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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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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之外,民事习惯在社会日常生活中扮演着"准法律"角色,并调整和维持特定的社会秩序。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市场较为活跃,业已形成一套约定俗成的民事习惯,诸如"租不拦典、典不拦卖"、"借地不拆屋"以及关于"中人"、"租期"、"零星修补费用"等习惯。就这些具体民事习惯而言,有些习惯与现代民法基本理念相吻合,属良善风俗。考察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对研究近代民间社会的内在秩序及其运作机制无疑有推动作用,对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民法体系也有借鉴意义。
出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6期53-56,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Social Science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Z].胡旭晟,夏新华,李交发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共引文献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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