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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成立自首的依据、要件及法律效果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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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1997年刑法典把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之后,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单位能否成立自首、成立要件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至今未形成统一意见。事实上,单位成立自首有充足的法理、法律与现实依据。单位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三种类型,各种类型根据不同的投案实施者需要不同的成立要件。单位与单位成员之间是特殊形式的共犯,单位自首对单位成员具有推定的自首法律效果。
作者 李海波
机构地区 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11期69-72,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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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8

二级参考文献29

共引文献67

同被引文献7

  • 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 2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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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高铭暄,吕华红.论单位犯罪的自首[J].公民与法(综合版),2011(2):2-5. 被引量:2
  • 7马荣春,关立新.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J].河北法学,2004,22(1):110-113. 被引量:12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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