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于打击犯罪、维持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应当在某些领域对警察给予必要的授权,以保证其有足够的强制力;同时,基于对警察权滥用的警惕,应当限制和约束警察权,以达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警察权的扩张与限制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避免了扩张和限制的两极化趋势,对于刑事警察权既有授权的规定,同时又针对当前警察权滥用的问题作出了回应,规定了许多限制刑事警察权的条款。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11期76-78,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