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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法律行为”理论之批判——读于海涌先生的《论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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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绝对法律行为"理论无视"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区别,对"特定人之间的约定不能为不特定人设定义务"之"义务"的自然法性质缺乏必要的认识。该理论无视现行法律之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进而也违背了人类对待物之秩序时的自然情感或本能。
作者 柴丽杰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11期90-92,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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