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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财产制度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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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公司的股东财产更容易和公司财产混同,侵犯债权人利益。夫妻共同财产制易导致共同股权,是夫妻股东合谋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经济基础。共同股权在实践中存在,我国《公司法》应当尽早将其法定化。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因为其利益与决策具有高度一元性,应当参照一人公司的特殊监管制度进行规制,以预防夫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从而维护债权人利益。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11期104-107,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专门项目(项目序号:11XZ-BZX-101)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法]伊夫·居莱.法国商法[M].罗结珍,赵海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 2我国《公司法》第33条.
  • 3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60条.
  • 4《法国民法典》第1393条.
  • 5《德国民法典》第1408条.

共引文献3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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