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平权作为第三代人权中的一项普遍性权利,得到了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确认,和平权的属性、内容及与其他消极人权的竞合性决定了其具有可诉性。和平权从一项抽象的应然权利最终转化为现实权利,必然要通过法定化、宪法化的方式,违宪审查制度是保障和平权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从违宪审查的四种模式即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及宪法法院审查模式来看,宪法法院模式更具有借鉴价值。在我国,由于司法独立性较差,司法权威不足及人权保障观念淡薄等缺陷存在,因此,建立宪法法院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对于我国民主、宪政、法治、人权事业发展都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
出处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2年第6期70-74,共5页
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基金
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人权与和平权基本理论研究"(10CFX002)
课题负责人:杜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