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关于商业银行收费的授权性立法带来了对银行收费合法性判断上的不确定。银行业服务的类型化、市场化推进与去行政化同步,是建立我国科学、合理银行收费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具有公共属性、涉及公共利益银行服务项目的收费与定价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与政府的严格监管,保护公共利益不会受到任意侵害;同时,应当赋予银行对具有市场属性、不涉及公共利益服务的自主收费权与定价权,推动我国整体银行业的市场化与商业化进程。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商业化进程必须与取消行政利率及垄断利润同步。银行收费与定价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同时也需要通过立法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101-107,共7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