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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机构有权拍卖暂扣车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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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车辆扣押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再次通知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超过六十日仍不领取的,车辆扣押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根据该条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可以不经法院直接组织拍卖扣押车辆呢?
作者 翁坚超
出处 《中国道路运输》 2012年第12期26-26,共1页 China Road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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