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是规范基本商事主体的主要法律。公司立法对基本商事主体规范的方式不同,反映了不同的公司法理念,同时也深刻影响了商事主体体系的构建。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此分别采用了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离式立法模式,前者充满"责任形式"和"社团性"核心特征,后者凸显"独立人格"和"财产运作方式"核心理念。我国公司立法模式别具一格,尚存淡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不同的核心特质之缺憾。为完善基本商事主体的规范,我国公司立法应当坚持分离式立法模式,重新审视公司运作的法理基础,突出不同种类公司的核心特征,注重疏通不同种类的公司之间及其与合伙企业之间转换的法律路径。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111-118,共8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股东代表诉讼立法研究--基于公司法与民事诉讼法协调的视角>(项目编号:09BFX082)的研究成果
上海地方本科院校"十二五"内涵建设项目"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的支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