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尽管在立法层面,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然而,职业病认定依然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对此,《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劳动仲裁的解决方式,但仍然存在明显不足。当前,应反思职业病认定的主体定位并对其进行重构,以有效解决职业病认定面临的问题。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2年第6期25-31,共7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部分工时劳工权益保障"(项目编号:CXJJ-2011-306)
江苏省法学会课题"金融危机下农工权益保障问题"(项目编号:sfx2009a11)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