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旺达公司作为投保人,以包括吴某在内的员工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后吴某驾驶摩托车与周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相撞,致使吴某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此后,吴某父母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吴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经对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2年第36期63-63,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