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排放权交易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其基本原理:明晰产权和允许交易,通过市场达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放权客体的准确界定是排放权制度构建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学界对排放权客体的界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排放权客体为环境容量资源的通说,由于欠缺科学性无法得到现行法律的肯认。应当摈弃环境容量这一过于虚拟化和理想化的概念,以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视角诠释排放权客体。通过对排污权客体制度的重构,解决排放权交易中的物权法障碍。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100-103,108,共5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环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08CSJ010)
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课题"气候变化背景下大气资源产权制度研究"(CLS2012D242)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