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 国外执业药师简况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对药学技术人员实行资格准入控制。如英国(1815年)、美国(1869年)、日本(1898年)等,并相继发布了“药房法”、“药事法”或“药剂师法”,明确只有取得国家资格并注册的药师才能在相关岗位上执业,这已成为国际惯例。 各国对药师要求的共同特点是:①毕业于药学院校并获学士以上学位;②经过药学工作实践,具备一定工作资历和经验;③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④身体健康;⑤有良好职业道德。
出处
《中国药师》
CAS
2000年第3期149-152,共4页
China Pharmac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