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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前几年承包了一块国有荒地搞绿化和生态农业,和土地所有单位签订了转让合同。现有一家企业申请用这块地建设项目,该单位即以转让土地时未办理使用权证,所签订合同无效为由要中止我对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请问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出处 《新疆人大》 2012年第12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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