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政府监管的外在性、强制性和滞后性相比,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具有自发性、专业性、及时性和契约性特征。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有效地进行一线监管,从而克服单纯的政府监管的不足。就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关系而言,二者相互依存、功能互补。因此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建立起功能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从域外立法和实践来看,自律组织的监管地位得到提升和加强。比较而言,我国现有的自律监管带有较多的行政干预色彩,存在着政府监管越位、自律监管缺位的问题。因此,我国应在体制上真正落实证券自律组织的自律地位,进一步健全自律组织的职能。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69-72,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