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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的天平——酬金制利弊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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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收费模式。 我国物业收费最初采取的是佣金制,佣金制的内涵与酬金制是一样的。深圳最早借鉴香港提出了"管理者酬金"的收费运作模式,即酬金制模式。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首次在政府法规中明确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形式。
作者 谢君滢 焦强
出处 《城市开发(物业管理)》 2012年第10期16-17,共2页 Urban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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