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新增的加重情节的规定有助于刑事立法更好地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二者之间在一般情况下成立想象竞合犯的关系。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实践中认定本罪的共犯应结合具体案件的主客观情况综合进行判断。
出处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2年第6期98-101,共4页
Journal of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基金
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辽宁流动人口二代犯罪防治对策研究"(W2012167)
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刑法学教学质量提升机制研究"(JG12DB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