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同或近似"的侵权判定标准更多的是将目光锁定在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二者的整体视觉上,而不是首先对外观设计自身的创新要件进行明确并进而对它的挪用情况进行判断,在缺乏对授权外观设计自身的创新设计要件予以明确认定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认识。而以创新标准主导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不仅顺应了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而且在客观上降低了"相同或近似"标准的不确定性,有助于司法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创新主导标准与"相同或近似"标准一样仍然需要用整体观察法进行外观设计比对,并以此判断二者的相似或差异,但是其与"相同或近似"标准有一重要差异,即它要求法官将注意力亦或比较的重心投向创新设计在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二者间的体现,并以此为基础作出二者相似或差异的判断,即以创新程度和设计空间考量相近点或区别点在整体视觉中的影响。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第12期93-97,共5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