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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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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黄某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在任国土所所长期间,利用负责该所办公楼建设用地、征地工作的职务之便,于2009年3月29日,4月22日,5月7日遣自将安置给群众的留用地及边角地分别出售给祝某枝、李某元、黄某仲,用开收条加盖国土所公章的方式,先后收取祝某枝预交地价款230000元,李某元订金25000元,黄某仲地价款55000元(后退还15000元)。其共收取295000元,收后不入账,并将此款用于归还债务。
作者 刘荣荣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2年第12期38-38,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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