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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的价值分析及其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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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0届检察委员会第59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4条规定:“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二)批准逮捕后3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
作者 邱伟国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2年第12期42-43,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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