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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对"两法衔接"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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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法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都是执行国家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是不同的宪政权能,可以相互制约监督却不能相互取代。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对发现的刑事违法行为要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刑事司法机关对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要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部门利益之间的制肘,实践中“以罚代刑”或。以刑代罚”的衔接违法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
作者 陈景敏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2年第12期44-45,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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