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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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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内容,而正确界定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有助于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公开事项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政府信息业也不宜公开。在立法设定、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各个环节,都要严格依法界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任意扩大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作者 邓志宏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第33期251-253,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金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2011年度项目(11E105)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1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251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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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23

  • 1[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第222页,第224页,第84-90页,第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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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王振宇.《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20集,法律出版社,第11页.
  • 4宋小卫编译.《美国<情报自由法>的立法历程》,http:www.blogcn.com/user42/jfk04/blog/21326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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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USCA第552节(b)(1)-(9)段.
  • 8《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6条.
  •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5年3月24日,载于: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4/26/content_2877607.htm.
  • 10《信息自由法案》,5 U.S.C.§552(b)(5).

共引文献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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