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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复检案探讨现行食品复检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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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食品抽样检验的复检程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食品复检须在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选择,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此条规定的出台,是进一步规范抽样检验的复检程序,提升复检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的重要保障。近期部分地方在复检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现实问题。本期刊发一篇针时此问题的思考文章,作者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解决复检实践中现实难题的初步设想,仅为一家之言,欢迎大家在监管执法实践中继续争鸣商榷。
作者 陆钧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2年第23期74-7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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