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公司法》中,控制的内涵以"支配公司行为"为其定义的关键。我国相关规范和规则界定的控制都表现为控制人以股份多数或者表决权多数决定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以及董事会多数人选的产生来达到控制的目的。公司法理论界则基于表决权、资源支配权等多个角度对公司控制的内涵进行了解释,但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本文在系统地梳理上述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从公司行为的角度来定义公司控制或者公司控制权更具科学性、抽象性,含义更深、更丰富。
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67-69,共3页
South China Finan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实际控制人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YJC820143)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实际控制人法律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011QNFX51)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