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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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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民齐某于1999年初承包了村里集体所有的20余亩荒地,用于种植果树和其它农作物。当时,村里与齐某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乙方(齐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耕地上建房。”2005年春,齐某擅自在这片承包地上盖起三间房屋,当时的村委会对其违章建房一事并未作出处理。
作者 杨学友
出处 《致富天地》 2012年第11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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