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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基本法》上的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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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在《德国基本法》上颇有争议。《基本法》第19条第3项规定,"基本权利对本国法人亦有效力,但依其本质适用为限"。在"履行公共事务原则"基本理论指示下,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通常被予以否定。然而"实质基本权利的保护"、"穿透理论"、"基本权利的典型受危情形"等理论的提出,使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得以成立的机会不断出现。特定公法人中,大学(学院)、广播电视机构及教会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获得联邦宪法法院肯定,职业团体及自治团体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具有不确定性。在行政任务私法化与基本权利保护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更多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成立或可期。
作者 秦奥蕾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46-50,共5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公法人制度构建" 项目编号:11YJC820069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李建良,刘淑范."公法人"基本权利能力之问题初探--试解基本权利"本质"之一道难题[A].汤德宗.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第四辑)[C].台北:中研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2005.
  • 2李建良.论公法人在行政组织建制上的地位与功能--以德国公法人概念与法制为借镜.月旦法学,2002,(5).
  • 3[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M].苏颖霞,陈少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4[法]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共引文献28

同被引文献70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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