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实践中产生的配套立法现象成为我国立法体制中的一大特色,它不同于行政立法,职权立法,更不可用纯粹意义上的授权立法来指涉涵盖,它们属于不同的立法现象和形态。配套立法存在的前提是受权主体有相应的立法职能,通过授权对上位法做出更为详细和具体规定的立法情形,而授权立法则指受权主体没有相应的立法职能,通过授权而获得特别的立法权力的立法形态。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51-54,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