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若信用征信机构收集、分析整理和使用信用信息等行为若侵害征信对象的隐私、信用、商业秘密或商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信用征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虚假信用信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信用征信行为的公益性,信用征信机构的民事责任在归责原则、损失赔偿和举证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应当具有特殊性,其目的是降低信用征信机构执业风险,以促进我国征信业的发展。
出处
《财会月刊(中)》
2012年第11期88-90,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224004502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