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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取得购房资格的房屋,妻子也有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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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丈夫于2007年5月获得一套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并向开发商缴纳了1万元定金。同年7月1日,我与丈夫登记结婚。10个月后,丈夫作为买受人正式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用我们的积蓄付清了所有房款,随之以丈夫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现在,我因与丈夫感情破裂而提出离婚。丈夫虽表示同意,但认为该房屋系其婚前他个人所得,且只登记其为所有人而拒绝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问:我丈夫的理由成立吗?
作者 方园
出处 《新农村》 2012年第12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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