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论上通常将我国宪法上的受教育权条款解释为一种授权性规定而非强制性义务规定,即受教育权不具有具体权利性,国民不享有针对国家的具体请求权,而只能被动地依赖于国家的自由裁量。这从2011年发生的甘肃校车事件中可以得到体现。从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受教育权的具体权利性实际上存在实证法上的根据。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国家应尽的强制性义务,并不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2年第10期31-37,共7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