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范围决定着一国少年民事司法制度的覆盖程度,也决定着未成年人专门审判组织的职能大小和对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自200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其进行了两次调整。由于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在确定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时应当遵循经济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基于这两个原则,我国将来正式确定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进一步缩小,以此来保证未成年人审判组织有足够的司法资源实现其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创新功能,提高对确有需要特别救助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程度。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2年第11期49-54,48,共7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专门程序研究>(12YJC820131)
北京市教委科研基地科技创新平台项目<首都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PXM2012_014213_0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