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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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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全区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创业带动就业已成为拉动就业增长的重要渠道。但是,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创业扶持政策受创业者户籍限制.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小、使用时间短、反担保门槛较高、微利项目范围窄,服务体系不健全,跟踪服务不能满足创业者的需要等。为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取消创业者户籍限制。凡在自治区境内创业的城乡劳动者,都可按照《意见》规定,享受创业地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24期11-1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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