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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苏实行养老金发放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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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坚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制定和不断完善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循序渐进、逐步深化。早在1993年2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原则批准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上海市党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股份制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中央各部和外省市在沪单位的职工。
出处 《求知》 2000年第2期32-3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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