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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文未获 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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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旌德法院对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县首例“入户零盗窃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认定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作者 余韵
出处 《江淮法治》 2012年第24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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