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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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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于1993年引进董事会秘书制度,并最终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董秘制度,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确定了董秘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但董秘制度的实施状况及效果并不如制定董秘制度时所预期,主要表现出三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使董秘制度不能完全发挥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效用。
机构地区 上海海事大学
出处 《秘书》 2012年第12期22-26,共5页 Secre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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