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是已经完成的行动,行动则是动态性的、过程性的行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及其法律商谈论认为,法律并非静态的行为系统,而是动态的行动系统。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行动,在于付诸实践,法律是通过参与者的行动(交往、商谈)而实现事实与规范的互动。基于这一理论,可以重新界定法律的基本特征,即法律具有互主体性、相对强制性与自治性,并通过立法商谈与商议式司法,建构一种全新的法律行动理论。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73-77,共5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法律行为理论的法哲学进路>(批准号09XFX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