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死刑应否设立年龄上限的问题素有争议。从国内已有的经验看,高龄犯罪人在社会体系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刑事责任能力普遍减弱,对其免除死刑适用并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符合刑罚的目的,而且死刑适用主体限制的根据具有多样性,因此应当肯定《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高龄老年人犯罪免死的价值取向。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261-263,共3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XFX012)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2010QNFX09)
西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SWU1009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