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疑问,既有司法实践复杂性的原因,也有立法上罪状设计的原因。挪用公款罪对"具体用途"的经验立法与司法认定相冲突,挪用公款罪追求"刑法规范的精确性"之努力反带来副作用。由语词的基本特征及语言表达能力的有限性所决定,模糊性立法能保证刑法规范稳定性和权威性,保证挪用公款罪罪刑规范的适度张力。国外对挪用行为的规制一般通过侵占罪、背任罪,不单独规定罪名。应在挪用公款罪中取消"具体用途"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以"挪用"行为为基点的立法思路来整合刑法中的挪用类犯罪,将挪用公款行为作为普通业务背任罪的加重情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59-64,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