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把犯罪行为视为恶行 ,是犯罪学历来的基本倾向。先贤们对犯罪作道德评判的依据是他们对法所作的道德评价 ,犯罪的“恶性”源于法的“善性”。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 :犯罪的“恶性”和法的“善性”都只是相对的。如何使犯罪真正地完全地具有恶性 ,即如何既使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都真正具有恶性 ,又使所有按道德标准应被评判为恶的行为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这在社会现实中难以真正做好。其中应把握的关键是道德标准的社会普适性。面对充斥暴力、阴谋和苦难 ,缺乏和平、正义和幸福的人类世界 ,犯罪学研究者们有责任依据最根本的“人道”去剖析人类社会的种种个人的、群体的或组织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性 。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2000年第1期175-180,共6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