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犯罪属于高技术、高智能的新型犯罪,具有隐蔽性强、手段多样性、作案连续性、覆盖面广等特性,与传统的刑事犯罪相比,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广,加大打击网络犯罪力度已是形势所需.但由于我国立法上的不完善及实践中的不成熟,在电子证据的取证方面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和问题。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第48条增加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证据分类.明确了网络犯罪新兴证据材料的归属.这对侦查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收集、运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电子证据的特点(一)电子证据具有海量存储性。以计算机为代表,电子证据在各种介质中的存储量与普通证据不可同日而语。传统证据中,某个场所、某件物品或某份文件所包含的证据信息是有限的:而电子证据在相同物理范围内所能获取的信息量发生了几何级的膨胀。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24期4-6,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