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直接制约着一国刑法立法上的犯罪规模。行为的社会普遍性、社会对行为的不能容忍性和刑罚干预的迫不得已性,正面运用是犯罪化的条件,而反面运用则是非犯罪化的条件。"超前立法"可以看成是犯罪化的一种特殊形态。过犯罪化是犯罪化的异化,而过非犯罪化则是非犯罪化的异化,两者都背离了刑法立法的"求真务实"即其科学性。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直接影响着公民自由范围,两者最终都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出处
《犯罪研究》
2012年第6期19-25,共7页
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