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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职业病用工方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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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是某水泥有限公司的编外工,患有职业病多年。今年6月份,公司给我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我不服,先申请仲裁,后又向法院起诉,法院恢复了我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中院作出发回重审决定。一审法院在重审后作出了支持公司诉求的判决。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与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l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2年第21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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