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2009年,徐某被上海某合资公司聘为销售总监,合同期限为3年。徐某上任后.与部门员工协同努力,创造了优良的销售业绩。2010年3月,公司通过一项决定,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每年在公司销售收入的净利润部分提取5%的金额用于对徐某及其部门员工的奖励.其中徐某作为负责人可以从奖励中提取30%的金额。该奖励金在次年的3月份支付。徐某于2011年4月领取了2010年度的奖励金53万余元。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2年第12期34-35,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